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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修遭“复制” 店主告上法庭胜诉了

新资讯网 2024-1-14 17:54 株洲新闻网 16 0


原、被告双方酒店装修部分对比。 通讯员供图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周子熙) 店主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对门店进行设计和装修,结果被竞争对手全盘照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


201811月,原告某公司于成都高新区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的酒店尧某公馆以独特的民国风吸引了不少顾客,当红明星也曾前往住宿。2020年至2021年期间,另一酒店经营者樊某同其子公司设计师先后两次入住尧某公馆酒店。20219月,棠某公馆酒店于天元区登记注册成立。


后来,原告发现,双方的酒店外景装潢在最具有识别度的结构上从摆放位置、样式、颜色等要素基本一致,组合样式和结构也基本一致;双方的前台设计、客人休息区、雕像设计、艺术品摆放基本一致;酒店内部电梯厅天花板样式、餐厅及客房走廊装潢、大床房、双床房内装潢也几乎完全相同。原告认为棠某公馆酒店存在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尧某公馆支付高额设计费用,在酒店外景、电梯外立面装修等方面,通过造型、设计等将各种装饰、装修元素组合运用,形成其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且通过原告持续不断地投入、管理及媒体宣传报道,尧某公馆定位轻奢民国风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经当庭比对,被告酒店在前述方面均与尧某公馆的装饰、装修构成近似。被告经营者樊某先后入住尧某公馆,且被告酒店内部的整体风格与尧某公馆的整体风格高度近似,可见被告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进而产生混淆并扰乱相关市场秩序。


因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所获利益均无证据证明,根据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1万余元,撤除相关侵权装潢设计及网络宣传。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多轮调解,最终被告态度诚恳地承诺积极履行一审判决,并外加赔礼道歉,原告亦主动减免了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撤回上诉,纠纷顺利解决。


编辑:青琪


二审:戴萍、唐剑华


三审:叶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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