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搜索

[切换城市]

用女尸配阴婚,封建迷信残余与其背后的犯罪产业链潜藏着多少罪恶 ...

新资讯 2021-8-9 12:40 律视微言 29 0


编辑:临瑞子


光看影视剧中的配阴婚,就让人不寒而栗,但发生在二十一世纪现代文明下的现实生活中,则让人头皮发麻,倒吸一口凉气。


配阴婚,即冥婚,指与死人结婚,又名鬼婚、阴婚。最早出现于西周,《周礼》写道: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古代越是豪门望族操办冥婚越奢靡。但荒诞的冥婚与古代儒学中提倡的礼不合,自诞生起就一直备受批评。尽管如此,冥婚这种封建风俗依旧在我国盛行几千年,直至21世纪20年代仍未间断。封建迷信之根深蒂固可见一斑。



除了封建思想的影响,冥婚背后自然有利益推动,一些省份冥婚花费动辄十几万,由此衍生出盗墓、倒卖、运输尸体等犯罪产业链。


一、我们以2020年陕西省一例女尸被盗配阴婚被刑事处罚的判决为例。


案由:盗窃、侮辱尸体罪


案号:(2020)陕0622刑初20


案情简介:


20191229日,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需要1具女尸给其亲戚配阴婚,通过被告人郝金才、宣连凤、衡爱英联系到赵俊成购买女尸。衡爱英以7.5万元从赵俊成手中购得1具女尸,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河南省辉县市殡仪馆盗窃得来,郝金才与买主商定以13万元价格成交。衡爱英以6500元雇佣被告人马根管驾驶救护车从山西省出发到河南省将女尸拉到延川县XXXX村,买主因女尸来源不明报警。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


被告人衡爱英、宣连凤、郝金才为了非法谋利,以配阴婚为由,买卖他人尸体;被告人马根管受雇于衡爱英长途运输他人尸体,其行为均有损死者尊严,有伤死者家属感情,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在共同侮辱尸体犯罪中,被告人衡爱英直接出资联系购买尸体并雇佣他人运输尸体,意图获利数额大,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宣连凤、郝金才居中联系购买尸体意图获利数额小,被告人马根管受雇于衡爱英运输他人尸体,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衡爱英、宣连凤、郝金才、马根管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诉讼中均能自愿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


被告人衡爱英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宣连凤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郝金才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马根管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东风牌晋LXXXXX医疗救护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在案扣押被告人马根管非法所得赃款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问题:配阴婚中侮辱尸体罪是什么样的罪名呢?买女尸的买主构成犯罪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


盗窃尸体,如从坟墓中、停尸间或从其他停放尸体的地方秘密窃取尸体。如利用对尸体管理之便,为他人提供条件从而将尸体盗走的,则成立盗窃尸体罪的共犯,如医院停尸间负责人或公墓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为他人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使尸体顺利被偷运走,则该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构成盗窃尸体罪共犯。


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一般包括以下行为:毁损、猥亵尸体、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尸体、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若最终买女尸的买主知道女尸来源有问题,仍然执意购买,构成什么罪呢?


答案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尸体不是人,可以评价为物,因此,收购赃物是构成犯罪的。

声明:发布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确认后马上更正或删除,谢谢!
新资讯传递价值资讯,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资讯获取与内容创作和信息服务,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多元化综合资讯平台。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发展历程
联系我们
本站站务
服务协议
本站义务
友情链接
业务合作
广告服务
商家入驻
我要投稿

手机APP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甘肃盛世汇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陇ICP备17005351号-5|甘公网安备 62012102000363号 客服邮箱:sshxqy@163.com 投稿邮箱:sshxqy@126.com
QQ|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