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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法院:【法官说法】短暂婚姻引发彩礼之争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

新资讯 2022-8-4 18:45 永登县人民法院 24 0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更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生活中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218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因双方较为投缘且年龄较大,随即双方开始谈婚论嫁。期间,原告接收被告彩礼金82000元,订婚当天当场退给被告32000元。2021826日双方在永登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次日按照传统习俗办理酒席和婚礼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俩人自202110月开始分房,张某20221月回了娘家后,双方自此开始分居生活,也未生育子女,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5万元彩礼,并向法庭提交了结婚产生的借款、本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贫困的相关证据。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与李某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张某返还李某彩礼金2.5万元。


法官解析:


结婚彩礼,在民俗上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系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被告自登记结婚至分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为短暂,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被告亦举证证明了彩礼的交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参照上述规定,离婚后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彩礼,至于返还的数额,考虑到双方的短暂共同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共同开支,因此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来源 | 民事审判庭


撰稿 | 蒋玉婷


编辑 | 赵富宁 张显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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