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赠与,在分手之后是否应当返还?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原则+心理疏导”的双轨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2月,申诉人周某(男)与被申诉人李某(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3月起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直至2024年2月分手。同年3月,李某与他人结婚。 恋爱期间,周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金额不等,既有几千元的,也有数十元、数百元的,还有“520”“1314”等寓意特殊的金额,累计达3万余元。 分手后,周某认为李某在恋爱期间对其感情有所隐瞒,自己在“被欺骗”情境下进行了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目的未成就,应当返还款项。但原审法院认为,周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附有条件,且部分资金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原判生效后,周某不服,向开阳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受理后,开阳法院在依法审查案件材料的同时,注重矛盾的实质化解。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沟通中发现,二人积怨颇深,言语激烈,情绪对立,初期调解未能取得进展。为此,法官适时转变策略,从情感角度切入,结合心理疏导技巧,引导双方理性思考未来生活,劝解当事人“跳出情绪、理性处理”,避免纠纷持续发酵影响正常生活。 经过多轮调解与耐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同意分期返还周某共计1万元款项,其中3000元于2025年7月支付,7000元于2025年12月付清。协议签署后,周某正式撤回再审申请。4月21日,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近年来,婚恋财产纠纷呈现情感因素浓、对抗情绪强、法律界定难的特点。开阳法院积极探索将法律适用与情绪疏导有机融合,推动“情、理、法”并重的多元化解机制,取得良好成效。 下一步,开阳法院将以本案为契机,持续深化婚恋案件的多元解纷机制探索,完善“法律原则+心理疏导”双轨模式,努力让司法既有法治的力量,也有温情的温度,为群众提供更加多元、高效、柔性的司法服务。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一审 方勇 二审 田洋 三审 欧阳海南 |
市民政局介绍,5月10日起,婚姻登记将迎来“全国通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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