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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定则!《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新资讯 2023-9-15 20:35 浦东发布 12 0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1015日起施行。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共644条,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对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作出规定。《办法》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3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预收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文字:符佳


编辑:邹莹


来源:浦东发布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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