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有“DIOR”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在多地开展,然而,为此付出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家长们并未料到,该场活动与“DIOR”官方并无关系。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这起假冒“DIOR”服务注册商标案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IOR”商标注册人系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和安排文化、艺术、教育和体育讨论会、报告会或代表大会、时装表演”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案发,黄某先后成立并实际经营多家传媒有限公司,雇佣王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于多地开展带有“DIOR”商标的儿童时装表演活动。 为营造官方活动假象,现场背景板、宣传海报、邀请函中大量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商标,并以此向家长收取报名费用。期间,黄某、王某还从非正规渠道低价采购与“DIOR”品牌同款式的服装,通过更换领标、水洗标等方式进行假冒处理,用于儿童时装表演活动。 2023年12月、2024年5月,黄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黄某通过开展带有“DIOR”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王某参与开展带有“DIOR”商标的时装表演活动违法所得共计50余万元。 黄某辩称,其组织的时装表演活动属于第35类“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而非第41类“组织和安排时装表演”等,使用“DIOR”商标是为了指示服务中所使用的服装品牌,属于合理使用。同时,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应当扣除服装的购买成本。 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称其到案后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组织涉案时装表演活动使用的“DIOR”等商标与权利人注册的“DIOR”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涉案时装表演活动的本质内容属于第41类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与权利人注册的“DIOR”商标服务类别相同。被告人在组织开展儿童时装表演过程中,使用“DIOR”“DIOR FASHION SHOW”等商标,使得相关公众得以识别服务来源,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上述商标的使用已明显超出描述服务特征或说明服务用途的必要合理限度,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有借助“DIOR”品牌声誉的主观意图,具有攀附知名品牌影响力的故意。故法院认定,涉案时装表演活动使用“DIOR”商标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组织儿童时装表演,提供场地、服装、摄影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其获利来源于服务本身而非商品销售。被告人提供“DIOR”服装且在多个场次重复使用,其所收取的服务费应整体认定为违法所得。特别是被告人实际使用的“DIOR”服装经查实为假冒注册商标服装,这一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正确。对于被告人黄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王某系共同犯罪,黄某系主犯,王某系从犯。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胡琛罡认为,本案裁判明确了涉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相同商标”“同一种服务”及“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同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以收取服务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服务费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若被告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了合法产品,且服务费包含该商品对价的,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产品的购进价款。 值得注意得是,除了法律层面的危害,此类犯罪对家长与孩子造成的隐形伤害同样不容忽视。对于家长来说,他们蒙受的损失不止经济层面。孩子的个人信息及家庭信息交由非法主办方,可能存在泄露与滥用的风险。对于孩子来说,他们满怀期待参与的竟是一场不被认可的虚假商业活动,这种落差可能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与自信心。加之后续可能产生的维权成本,这些都是难以量化的潜在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培训或演出活动时,请注意增强辨别能力。若活动涉及使用知名品牌名称、标志等元素,务必审慎核实主办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与合法授权。让孩子在合法、规范的平台上获得成长锻炼,是所有父母共同的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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