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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买万元钻戒签下回购协议,到期后店铺倒闭无法兑现

新资讯 2025-7-25 16:15 封面新闻 1 0

摘要: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7月21日,重庆市民邓女士向封面新闻“云投诉”称,四年前,自己在观音桥一家品牌珠宝专卖店购买了价值万元的钻戒,并和店家签订了回购合同,期待着四年后把钻戒又卖给店商家。 目前,合同期满, ...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721日,重庆市民邓女士向封面新闻云投诉称,四年前,自己在观音桥一家品牌珠宝专卖店购买了价值万元的钻戒,并和店家签订了回购合同,期待着四年后把钻戒又卖给店商家。


目前,合同期满,邓女士却发现,不仅当初的珠宝专卖店早已撤场,而且自己和商家签署的协议也成了一张废纸。


回购协议到期,店铺蒸发无踪


邓女士介绍,2018年,她在重庆市观音桥商圈的一家品牌珠宝专卖店,花1000多块钱购买了一枚小钻戒。事后,该店店长周女士经常发信息给她,提议将钻戒换成克数更大、价值为1万多元的产品,并承诺双方可以签署回购协议。


2019217日,邓女士到店里换购了一枚大钻戒,并签署了回购协议。根据邓女士提供的回购协议,她以现金实付9587元的价格购买一枚3克多的钻戒。



2019年,邓女士与周至福观音桥店铺签订的回购协议。


协议约定,购买四年后的一个月内,邓女士可申请商家回购。同时,协议也约定,商家回购会扣除20%的工费和1.25%的刷卡扣点费,且只能是原购买店进行回购。


签署协议的次日,邓女士思来想去,担心协议期满后店铺倒闭了怎么办,便在微信上询问店长周女士。周女士回复:如果店铺闭店了,那肯定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去回购。



签署回购协议次日,邓女士与店长周女士的聊天记录。


有了周店长的承诺,邓女士放心了不少。四年合同期满,当邓女士去观音桥店申请回购时,却发现不对劲。


满了四年,我就去找他们,但发现那个门店已经不在了。随后,邓女士换了一个号码添加周女士的微信,得知其目前在同一珠宝品牌的南坪店工作。于是,邓女士便来到南坪店申请回购,被对方明确拒绝。


之后,邓女士怀孕,她也就把回购的事搁置一旁。但最近,她看到周女士经常在朋友圈打广告,依然是买了珠宝可回购的那套说辞。


邓女士担心更多人受骗,便再次到南坪店讨要说法。我想追回这个钱,捐给儿童福利机构也可以,我是觉得他们的做法不对。


南坪店:回购协议签署主体与本店无关,拒绝回购


722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陪同邓女士来到南坪店,与门店经理杨先生进行协商。


杨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不认可邓女士找南坪店回购,理由有两点:第一,签署的回购协议主体与南坪店无关;第二,邓女士找到南坪店时,合同时间已经过期。


杨经理称,由于邓女士连续几日到门店讨要说法,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经营,他已报警。杨经理还表示,他也配合邓女士联系品牌总部解决此事,总部给出的说法是让邓女士走司法程序


邓女士则坚持认为,她找南坪店负责也有两个合理理由:首先,这两家店是同一品牌;其次,当初劝我购买产品,并进行回购承诺的销售人员现在就在南坪店上班。


对此,杨经理认为,签署回购协议时,周女士并不在南坪店上班,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不该由南坪店负责



周至福珠宝南坪店。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周女士,她表示:我没承诺肯定能做到回购,我说的是,到时候可以给她申请


周女士还称,回购政策在2017年、2018年开始实行的,但到了2019年下半年,观音桥店就闭店了,原因是老板经营不下去了


随后,记者又按照杨经理提供的号码多次致电珠宝品牌总部,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警惕回购协议中的陷阱条款


从法律角度,邓女士找南坪店申请回购的诉求是否合理?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王江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邓女士和品牌珠宝观音桥店签署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邓女士的这份回购协议签订主体是观音桥店而非品牌总部,品牌加盟模式下各门店独立担责。王江霞律师认为,仅限本店的条款限制了邓女士向其他门店主张权利,原店长微信语音中关于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回购的说法涉及其他独立经营主体的义务承担,在其他门店不认可的情况下,这段语音并不当然地让其他门店承担回购责任。


王江霞律师建议,邓女士可联系品牌总部讨要说法:若品牌总部在专卖店或加盟店的选择上存在过失,或对其经营监管不力,导致店铺跑路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总部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邓女士遭遇的回购纠纷,王江霞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贵重物品并签署协议时,应警惕协议中陷阱条款,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直营店或要求品牌担保。同时,她建议消费者尽可能缩短回购周期,降低不确定性,规避商家跑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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