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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多元找代购帮买奢侈品女包 两年后才发现是假的!能“退一赔三”吗?

新资讯 2025-12-14 16:11 广州日报 1 0

线上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的日常习惯,通过社交平台寻找代购也逐渐融入大众的消费生活。然而,这类交易往往缺乏正规第三方购物平台的监管与售后保障,消费者可能面临诸多风险。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社交平台购买到假冒奢侈品女包的案件。


小张通过朋友介绍在社交平台上认识了奢侈品包的代购阿豪,并约定以41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款奢侈品女包。一周后,阿豪向小张发送含编码的实物照片,随即安排邮寄,小张收到货后双方确认完成交易。


两年后,小张想把女包放置二手平台销售,却被某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为不符合品牌制造商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女包及其序列证号均系假冒伪造。小张认为阿豪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


诉讼中,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涉案女包不符合正品特征。小张庭审出示的包内缝编码与阿豪交易时提供的照片一致,但阿豪以未拍摄编码细节为由,拒认两包为同一物品。


阿豪称,出售给小张的女包是他向上家以38000余元购买并由上家直接发货,其仅作为中间商,未实际接触货物,不存在欺诈。此外,阿豪还提交了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并抗辩责任应追溯至上家。



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阿豪向小张退还款项41200元;小张向被告阿豪返还案涉女包。


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赖雯丽指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涉案女包交付人的认定以及被告阿豪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双方交易时阿豪发送的实物照片中显示,其寄出女包的编码与小张当庭出示的包内缝制的编码一致,应认定涉案包系阿豪交付。阿豪作为货物的交付人及收款人,亦一直与原告就买卖关系进行沟通,故可认定阿豪系合同的相对方。阿豪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付商品为正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令阿豪退还全部货款41200元。


为什么不支持三倍赔偿?法院指出,涉案女包系阿豪向上家购买再转卖给小张,综合阿豪提交的其与上家的聊天记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豪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欺诈行为,故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情形。阿豪与上家之间的纠纷可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应遵循诚信原则,商家不得以不知情”“代购推卸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对单价较高商品优先选择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质量认证的电商平台交易,若确需要进行私域交易,可要求卖家提供平台验货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在非平台交易场景(如社交软件交易)中,消费者应着重核实交易相对方身份信息,要求对方提供经营资质证明或企业注册信息。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优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平台介入等途径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丽婷、闫眉宇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燕 通讯员:增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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