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企业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要求中未限制求职者性别,却在打开简历3分钟后,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求职者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遂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赔偿。 刚打开简历就称想招男同志 小丽(化名)是一名海归,回国求职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于是她投递了简历。 然而,令小丽意想不到的是,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公司在浏览简历仅仅3分钟后,就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感到疑惑的她主动询问原因,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 面对这样的答复,小丽继续追问理由,公司却再无回应。小丽认为,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于是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视,至于“招男性”的说法,是为了化解小丽未被录用所带来的不适感。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筛选求职者时,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最终,浦东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用人单位应保障求职者平等就业机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黄鼎锋表示,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 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继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决策部署
上海某企业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要求中未限制求职者性